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语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十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也有了很大变化,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认识
(一)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对于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素质,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培养爱国主义情操、增强民族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面对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必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中文信息处理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点,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中文信息处理的先决条件,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语言文字信息处理和交换的效益和水平。因此,应该加大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力度,以适应加强信息技术教育的需要。
(三)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基础在教育。语言文字能力的培养应该从小抓起,使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具备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能力,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得到巩固和提高。这对于充分发挥教育对全社会的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实现普通话在全省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要求
(四)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普通话基本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即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成为城镇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即师生员工在教学、会议、宣传和其他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材(含讲义、教学辅助读物)用字、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学校,应争取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已达标的学校要巩固成绩,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目标按期实现。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精神,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新录用公务员和学校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六)普通话合格应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教师应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应当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并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应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应能熟练运用汉语拼音。对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强 教师语文素质的培训,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
(七)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是学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经过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学生应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巩固提高。学生应能掌握规定数量的汉字,做到书写正确、端正、有一定速度。小学生要学好汉语拼音,能利用汉语拼音识字、学习普通话。
三、工作措施
(八)切实采取措施,把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要求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
(九)要积极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以测促训,以训保测。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测试不合格的教师和在教学集体活动中不使用普通话的教职员,不得参加教学评估,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和教学基本功培训考核等应提出语言文字规范要求,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和评优的条件之一。
(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学生,要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全部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学生要参加汉字应用水平测试,达到相关的等级标准。充分发挥语文课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语文教学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中小学语文教学要规范学生的口头语言,提高口语交际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
(十一)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普通话口语课教学,并在课时安排和考试、考查等环节上给予保证。可将普通话水平测试与普通话口语课考试合并进行,经普通话水平测试不合格的学生缓发 毕业证书。
(十二)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做好科学研究工作。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经典诵读活动和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文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 支持。
(十三)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我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及其操作办法(具体要求和评估标准附后),有计划地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和国家级、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评选工作。
四、加强对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执行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
(十五)建立、健全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县和县级市要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以切实做好学校和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
市、县(市区)和高等学校要建立以一名领导干部为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指导协调整个区域(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高等学校语委的日常工作应明确相应机构。
(十六)做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的共同责任。基教、职教、成教、高教、师训和学生管理、教师管理等职能机构要各负其责,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协调各有关方面,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我省近期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做出贡献。
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 山东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指导标准
2. 山东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指导标准
二○○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语言 文字 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9月3日印发
校对:李 冰 共印2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