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规则 [200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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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21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规则

(一)凡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和测试者,必须事先提出教学、科研和测试计划,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按计划进行,否则不予安排。

(二)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科,以便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保卫处。

(四)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的东西。

(五)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须事先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手续。

(六)万元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记录,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和贵重金属等应有专人保管,严格领用、登记制度。

(七)实验室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材料必须建立帐、卡,并且做到帐与卡一致。仪器设备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同意,不得随意转送其它单位或拆卸改装;若报废时须经有关专家作出技术鉴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违者除追究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