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大字〔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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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0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科大字〔2017〕5号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业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1月6日

青岛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使用,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有关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06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6]7)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材料是指试剂、金属及非金属的多种材料、燃料等;低值品是指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高密校区、校直属各单位、党政部门等单位,使用校内各项经费(包括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办公经费等)购置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建账、使用,实行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基本目录。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购置审核、采购、验收和使用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使用单位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各单位将其成员名单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二)明确本单位各基层单位低值品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

(三)制定本单位低值品管理制度,并严格审批、验收程序,严格使用检查、监督;

(四)建立本单位低值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总结分析,并将汇总情况报至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七条  批量购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严格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集中采购,一次性购置同类物品总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须按照相关办法进行招标;

批量购置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使用及管理;

购置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应严格遵守《青岛科技大学化学危险物品管理使用条例》。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对各类物品及时进行增减记录。

第九条  购置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总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招标后,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验收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低值品自然损坏无法修复的,可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检查各单位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账目,并抽查相关物品的实际购置及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低值品、易耗品的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按照损坏物品折旧价值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