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区)、各重点实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 2022-2023 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4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报送 2022-2023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本学年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主管实验教学院长、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为责任人,协调组织本部门实验室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报送。请各单位联系人填写《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联系人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电子版于9月12日前报教务处实验实践科。
二、统计范围。实验室信息统计范围包括所有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实验室(中心)下设多个实验室的,应按照一个实验室(中心)填报。
三、各实验室(中心)需统计的数据以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所有数据统计的时间范围均为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各项表格如下:
(1)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含各级重点实验室)
(2)教学实验项目表
(3)专任实验室人员表(含各级重点实验室)
(4)实验室基本情况表(含各级重点实验室)
四、请各学院、各重点实验室联系人于9月25日下午4点前将信息统计数据电子版通过企业微信发送至教务处实验实践科。
因教育部明确规定数据上报截止时间,届时服务器关闭将无法提交,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按时报送。
联系人:李老师 崔老师
联系电话:59282
教务处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