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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拔尖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2009-2-24]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2-24

 

  

关于开展拔尖学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部)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培养拔尖学生的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青科大字[2006]207号)文件精神,学校将于近期进行2007-2008学年拔尖学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06级和2007级本科学生

二、评选的标准及选拔办法

按青科大字[2006]207号《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培养拔尖学生的若干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执行。

三、评选条件

2007级学生一学年内两个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75分,且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3%;2006级学生一学年内两个学期除大学英语(综合英语)不得低于75分外,其余所有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且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3%。

四、名额要求

各学院(部)推荐的名额,按各专业该年级人数的3%上报(不得超过3%)。

五、上报材料

被推荐的学生须认真填写《拔尖学生考察登记表》。表中的各项内容除学院(部)意见一栏手写外,其它均用计算机填写。其中4门主要课程的学习成绩:2007级按表中所列课程填写,不得变动课程科目;2006级学生按各学院(部)自主确定的4门主要课程填写。

各学院(部)需填写《2007-2008学年各院(部)推荐拔尖学生候选人汇总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含电子版)请各学院(部)在3月10日之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联系电话:88959197

E-mail:    fpc@qust.edu.cn czl@qust.edu.cn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拔尖学生考察登记表(一年级用)》

2、《青岛科技大学拔尖学生考察登记表(二年级用)》

       

3、《2007-2008学年各院(部)推荐拔尖学生候选人汇总表(一年级用)》

4、《2007-2008学年各院(部)推荐拔尖学生候选人汇总表(二年级用)》

5、《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培养拔尖学生的若干规定(修订稿)》    

[附件下载]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5: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培养拔尖学生的若干规定

 (修订稿)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探索培养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的有效途径,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广、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实践能力强的高质量人才,引导和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拔尖学生的基本条件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我校全日制四年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进取心,外语水平好,计算机能力较强,有较大的学习潜力,学习成绩在专业或专业大类排名前3%,或学习成绩优良,善于独立思考,自学能力和动手能力强,具备学术特长(如在市级以上相关竞赛中获奖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等),均可确定为拔尖学生进行培养。

   二、拔尖学生的选拔

1.拔尖学生每学年初选拔一次。

2.一年级学生一学年内两个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75分,且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3%;二年级学生一学年内两个学期除大学英语(综合英语)不得低于75分外,其余所有必修课成绩不得低于80分,且两个学期的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3%。

3.具备学术特长的学生需提供能展示自己创新能力的科技作品(论文、获奖证书及相关实物、软件等)

4.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学年开学后提出申请,或经班主任提名,经考察符合选拔条件的,填写考察登记表,由各学院院长批准,作为拔尖学生候选人,报教务处审核。

5.经教务处审核确定的拔尖学生初选名单,公示一周。

6.教务处确定拔尖学生正式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文公布。

三、拔尖学生的培养

1.拔尖学生的培养实行基础厚,知识宽,能力强,素质好的原则。

2.拔尖学生的培养实行导师制。学院指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负责制定相应的选课计划,计划应能够反映近现代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指导教师应保持稳定,一般应指导学生至毕业。指导教师按计划指导1—4名拔尖学生。

3.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每学期记相应的工作量,其工作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

4.鼓励拔尖学生跨系、跨专业选课,安排学生阅读一定数量的外文资料或原版教材,以保证英语学习不断线

5.充分利用和开发实验室和机房条件,安排计算机学习和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并适当安排一些自学课程,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6.对拔尖学生的培养,每学期应做一次总结,指导教师和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四、拔尖学生的综合考核

在拔尖学生的培养过程中,如发现不宜继续培养或无培养前途的,由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院长(主任)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撤消原决定,不再继续作为拔尖学生培养。如有的学生虽没被列为拔尖学生,但具备拔尖学生条件的,可由教师推荐,院长(主任)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增补。

五、拔尖学生享有的待遇

    1.学校发给借书优待证,可享受教师借阅图书的待遇。

    2.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实验室可对其开放,每学期免费上机50小时。

   3.两次被列为拔尖学生者,在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时,学费减免50%。

   4.两次被列为拔尖学生者,可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六、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