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青岛科技大学教风建设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学校于四月份集中开展了“教风检查月”专项活动,检查重点为教师遵守学校制度,按时上下课情况。针对检查集中发现的问题,现将《青岛科技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有关规定》(青科大字〔2006〕220号)文件精神中有关教风建设的内容加以重申和强调。
1.由于任课教师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引起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不良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2.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随意取消教学环节,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3.未经学校教务处同意,擅自调、停课,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4.上课迟到、提前下课,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5.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可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三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应调离现工作岗位。
6.教学事故要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以及各类评奖等的重要依据,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以月津贴额为基本单位),事故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今后,学校将把教风情况纳入到日常教学检查范围内,以建立规范教风的长效机制,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处理,望广大教师规范自身教学行为,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