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严禁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考试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即为作弊。请各学院(部)通知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进入考场,如果携带,必须要求学生考前关闭并上交,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随身携带手机或考试中接收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将按违纪作弊处理。
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35条第6款,凡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务科
2012-6-29
附:教育部33号令摘录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