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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24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中德校区、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管理规定

 

 

青岛科技大学

2018年12月10日


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分配和使用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提高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教学对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范围

学校正式建制的基础实验室(中心)、专业实验室(中心)的扩建、增添和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新建实验室建设,较大规模的实验室环境改造等。

 二、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原则

    1.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按照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符合学校“3+1”的实验室平台建设。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资、绩效考核的原则,结合学院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而申请立项建设。

    2. 申请和核定经费数额时要紧密结合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将受益面广、收益大、见效快、且有长远影响的项目作为项目建设的重点。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确保投资效益。

    3.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学院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建设项目。

    4.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5. 对不按规定进行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不予投资。

三、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

    1. 每年11月,各学院按需求填写《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报教务处。

    2. 教务处汇总后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论证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4.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立项项目和财力,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定投资总额,用于项目建设。

四、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 在学院领导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2.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项目及项目实施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准更改。在硬件建设的同时,必须加强相应的软件建设。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撤销或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 项目实施中的仪器设备购置按《青岛科技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4. 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专科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如是国家、省专项拨款经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节余的经费,原则上学校予以收回。

5. 对购置单价或成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后,经可行性论证、审批后方可购置。

6.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校将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执行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 

五、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全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成绩和存在问题。

2. 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项目建设周期完成后进行,主要验收项目包括设备到位情况,任务是否按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第二阶段为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时间安排在运行一年以后,对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考核。

3. 项目验收情况将作为对该实验室后续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对完成较好,达到预期效果,使用效益高的项目,在后续投资时可重点考虑,成绩突出者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对完成较差、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无明显使用效益的项目,不再投资建设,并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它

1. 对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或未按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的,经学校主管部门确认后,对建设项目资金予以收回。

2.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各类资产产权属青岛科技大学,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

3. 项目建成后,必须尽快投入教学,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项目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创收活动,如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同时,追究学院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 申报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考虑环境条件、实验场地、人员配备等,使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到实处。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青岛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


 

 

青岛科技大学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书

 

 

 

 

 

 

 

 

 

 

 

 

称:

任:

      系:

          话:

      期:             

 

 

 

 

 

 

 

 

 

教务处

 

                               填表说明

 

一、此项目建设立足满足实验教学(基地、专业基础、专业)基本要求,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补充、更新;实验项目的完善,满足专业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在保证基本验证性实验的同时,兼顾综合提高性和设计性实验的开设。

   二、在编实验技术人员情况按学校实际定编实验室工作人员填写;实验室总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三、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先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一式叁份。

   四、文字表述的内容,其字体一般应为五号字,或与表格项目字体、字形、字号相同。

   五、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六、本表打印一式叁份,交表的同时报电子文稿

 

 

 

 

 

 

 

 

 

 

 

 

 

 

 

  1. 实验室基本情况

     

 

依托学科(专业)

 


实验室类别

基础、专业基础、专业

项目负责人


 

实验室队伍

 

在编实验技术人员情况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工人

合计

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硕士学位

 

 

 

  

 

 

         

      

 

 

 

工作条件

实验室总面积

合计         M2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合计             台(件)

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其中:30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

800元以上

           

        

 

 

 

 

目前实验项目构成情况

子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个数

实验人数

实验人时数(人数×学时数)

实验开出率(%












































































合计

























 

  1. 实验室建设的意义

     

实验室现状(面向学科及专业,现有仪器设备种类、配套数、使用状况等)

 

 

 

 

 

 

 

 

 

 

 

 

 

 

 

 

申报立项建设的理由(建设的必要性、实验教学需求情况、现有仪器设备与实验教学大纲对设备要求的差距等)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人员、场地、配套设备、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注:不加附页

  1. 实验项目建设的内容、目标和效益预测

     

立项建设内容(主要设想、建设内容、)

 

 

 

 

 

目标及效益预测

 

 

 

 

 

 

 

 

 

 

 

 

 

 

 

 

 

 

 

 

项目完成后实验项目构成情况

 

子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项目个数

 

实验人数

实验人时数

 

开出率(%

实验项目构成比例(%

验证性

综合提高性

设计性

























































   








 

  1. 实验项目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

     

实验项目建设的主要措施,其中应包括组织领导管理机制及后勤保障、项目完成时间等方面的基本措施。

 

 

 

 

 

经费来源(万元)

 

学校投入


自筹


其他


合计


 

经费支出(万元)

仪器设备


实验室配套建设及改造


合计


 

  1. 仪器设备购置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国别

单价

(万元)

总值

(万元)








    






本页可加附页。按总值从高到低排序;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

  1. 实验项目建设申报论证审批

     

所属学科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字(3人以上):

 

 

 

实验室(中心)主任:

 

                         

隶属院、部领导审核意见:

 

 

 

                院、部主管院长签字:                 院长审核:

             

                                                                                                      

校级专家组审核意见:

 

 

 

                                        校级专家组成员签字: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主管校长审批:

 

 

 

    字: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教学运行费分配与使用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运行费是专门用于本(专)科实验教学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为了合理地使用实验教学运行费,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运行费的使用范围

实验教学运行费又称实验教学消耗费、维持费,用于维持和保证本科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其使用范围是:

1. 购置教学实验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如化学药品、玻璃仪器、原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

2. 购置一般低值工具、量具、器具及简单教具;

3. 支付教学实验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等;

4. 实验仪器日常维护、小型维修;

5. 实验室环境的日常改造和维修。

第二条 实验教学运行费的分配原则

1. 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在校生人数×元/人),实行综合定额的分配办法。以各学院承担本年度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人时数)、上年度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情况、不同学科专业实验所用消耗材料的定额标准为依据,并适当考虑开设的实验项目数、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情况、实验室开放等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切块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二次分配到各实验室。

实验所用消耗材料的定额标准

学科专业类别

定额标准(元/人时)

化学、化工、材料

1.31.5

机械

0.81

电子、信息

0.60.8

艺术

0.4

经、管、文、法

0.2

外语、计算机

0.10.15

2. 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额度,据实验教学任务的变化情况,二次分配到各实验室。学校汇总各学院的分配方案,告知财务处处将教学实验费拨到各实验室教学实验费卡上。

3. 校级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根据定额和分配标准核算后,通过财务处直接下达。

第三条 实验教学运行费的管理

1. 实验教学运行费按照精心预算、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效能,加强稽核、杜绝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学院、实验室应加强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2. 实验教学运行费实行经费包干、盈亏自负,节余留用的政策,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

3. 各种材料及用品的领用、购置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4.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范围,所购材料要有物品明细、单价。若发票与明细单分列,明细单上要有售货单位有效印章,单价超过1000元的仪器设备,应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

5. 所购材料的报销要由购置人、实验室主任、学院院长(分管院长)签字。

6. 对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又确系教学实验所用的材料(含两用物品),经教务处同意后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7. 学校每年对实验教学运行费的使用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挪用、虚报、瞒报、或挪作它用的,将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该项经费相应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科技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管理规定

 随着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校内各单位对实验室的环境改造工程日渐增多。为了规范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使用,为全校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结合《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82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申报环境改造项目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能影响我校公用房的总体规划和布局,不得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和外立面风格及公共部分的统一效果。

第二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标准在满足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设备使用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厉行节约。

第三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要符合国家和青岛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有利于改善工作条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第五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二章 立项及相关程序

第六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要依据上述申报基本原则,经充分论证后做出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名称、目的、改造内容、技术要求、完成日期、项目负责人等,还应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平面布置,图纸和说明。

第七条 在上述材料准备完毕,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工作小组分别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立项。

第八条 教务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分别负责对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环境改造方案进行立项审定。对实验室环境改造内容中涉及的管理部门、修建申报程序及工程管理流程等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与验收

第九条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确保合同、施工质量及相应的保修服务。

第十条  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或追加环境改造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各专业(土建、水、电、气、暖、装饰)要严格按技术规范施工,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违章操作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对改造内容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结束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教务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规定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审计及付款按《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根据审计意见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未经申报擅自施工的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赔偿。

第十六条 对未按原批准方案施工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施工的,由相关技术部门(后勤处、基建处、保卫处、网信办等)责令违规单位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造成房屋结构等较大破坏和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实验室环境改造中发生的其他责任问题按《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基础设施修建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