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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规定 [2004-8-21]
2004-08-21 00:00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规定

 

    1、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记,只有取得我校学籍并注册后的学生才能发给,须由本人签名领取,不得代领。

    2、学生在毕业、退学、转学离校时,应将学生证加盖“青岛科技大学毕业留念章”, 如有遗失,必须在青岛日报社办理遗失声明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证和校徽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他人和私自涂改,对违反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签章手续后,学生证方可有效。

    5、学生证在新生入学时,由所在学院(部)统一组织填写。家在外地的学生,假期探亲享有乘火车半价优待,乘车区间必须准确填写,由各学院(部)审核后到校长办公室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学生证上乘车区间的到达站,如因家庭地址变动需更改时,须凭家长工作单位证明方可办理。

    6、学生丢失学生证、校徽申请补发时,必须做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包括丢失时间、地点、学生证、校徽号码),由班长签字,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意见,学院(部)办公室审批盖章后报教务处核准,并由学院(部)办公室开介绍信,到青岛日报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学生证刊登证号,校徽刊登编号),所需费用自理。

    完成上述手续后,学生凭报纸刊出的声明,带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在规定补办的时间内到教务科办理。

    学生证和校徽每半年补发一次,办理时间为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前一周。其它时间概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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